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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也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中的几个热点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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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还是呼唤逻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关键在于这里的“证人证言”如何理解,是理解成“证人和证言”还是“证人的证言”?理解成前者显然是不正确的,比如某污点证人在作出证言后被杀害,或者受重伤无法出庭,难道他的证言就变得完全没有效力了?所以,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成后者,但是也有问题,其直接结果是现在许多(很多时候是大部分)证人只愿意出证言,但是拒绝出庭,导致当庭质证的困难。现在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没有特殊理由不能拒绝出庭,就是考虑到了这一点。

你说:

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我呼唤逻辑,是认为你的上述说法不够逻辑通畅,我帮你改一下。“从法理角度看,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各方询问质证,最终得到查实确认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才更有效力,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正是考虑到你说的现象——

目前刑事诉讼过程中控方证人几乎从不出庭,这一直是广遭诟病之事,至于“辩方证人”,我一直怀疑它是否存在过。

才增加67条规定证人有义务当庭作证,如果无理由拒绝当庭作证则会受到处罚。

六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同时,作为对67条的人性化补充,增加68条,允许直系亲属不出庭作证,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的证言就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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