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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Andrew Solomon:落在远方的果实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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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6,再说强奸受孕与堕胎

从殖民地时期到十九世纪中期,美国堕胎法律的基础都是英国习惯法的原则,即生命始于胎动初觉——也就是孕妇第一次感到胎动的时候,通常是在孕期的第四个月到第五个月之间。1857年,刚刚成立的美国医学联盟开始大张旗鼓地反对堕胎,甚至是胎动始觉之前的堕胎。1860年与1880年通过的法律规定,除非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否则任何阶段的堕胎都属违法。1904年,美国医学联盟的期刊总结道,“真正的强奸极少导致怀孕”,而且就算强奸当真导致了怀孕,胚胎的权利也压过了母亲的权利,因为“强奸罪行并不能为谋杀提供借口。”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经历了非法堕胎活动的显著增长,此外大萧条的降临也使得多子女大家庭越发难以维系了。于是许多女性都死在了未经训练的堕胎医师手里。1936年,有一位颇有影响力的弗雷德里克.J.陶西格医师决心要让“有资格”的女性获得堕胎的权利,同时又不至于怂恿那些可能“滥用”这项权利的女性。他担心未婚女性与寡妇的堕胎将会导致“道德风气的堕落”。他主张的法律从未得到通过,但是却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这部设想当中的法律将会允许强奸受害者,智障女性,十六岁以下的少女以及任何“营养不良、子女众多、且所处外部环境致使怀孕与养育幼儿的负担过于沉重的女性”接受堕胎。1938年,英国某医师为一名十四岁的强奸受害人进行了堕胎,并且因此而遭到起诉,不过最后却被无罪开释了。这一审理结果反映了堕胎权利自由化的主流民意。这起案件在美国得到了详细报道,从此之后堕胎在美国终于成为了可以公开讨论的话题。

1939年,第一家美国医院堕胎委员会宣告成立,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堕胎的合理性。到了五十年代,类似的委员会已经在美国遍地开花了。这些委员会仅仅支持“治疗性”堕胎,即旨在保护母亲健康或者避免严重残疾幼儿出世的堕胎。不过这些委员会还是越来越多地接受了来自精神病学家的建议,这些建议主张怀孕对精神病人的心智健康有害。越是有人脉的女性越容易搞到这样的精神病诊断证明,没钱雇佣精神病医生开证明的强奸受害人则只能在委员会面前现身说法,好让委员们相信自己距离疯狂只有咫尺之遥。 有些受害女性遭到了天性淫荡的诊断结果,不得不同意接受绝育手术。于是堕胎成为了特权阶层的自留地,这一局面与陶西格的设想可谓背道而驰。这里有一则二战之后关于某位强奸受害女性的典型案例报告:“她沦为了被动的物体,根本不能说‘不’。这个姑娘从小就失去了父母关爱,此后一直在寻求爱。她的主要行为动机就是让自己依赖他人的需求获得满足。”这番话的含义很明确:神智稳定的女性不会遭到强奸。

1959年,美国法律研究所主张在发生强奸、乱伦、胎儿畸形以及孕妇健康遭到威胁的前提下将堕胎合法化。1960年,强奸受孕后的堕胎在伊利诺伊州得到了合法化。接下来的十年里,十多个州都依据美国法律研究所的模型通过了有条件允许堕胎的法律。不过此时绝大多数州对待强奸受孕的未婚女性的标准做法依然是将她们送进孕产之家,鼓励她们生下孩子并送人收养,因为这样安排对孩子更好,要不然孩子就要与未婚生育的母亲一起蒙受一辈子的耻辱。 想要堕胎的女性会被视为杀人凶手,想要把孩子留下的女性会被视为自私自利。强迫强奸受孕女性放弃子女的做法在当时非常普遍。里奇.索林格是一位专门研究这段历史的研究员,他描述了一起发生在1969年的案例。受害女性名叫凯瑟琳.里希.诺克,她抱怨道自从怀孕之后自己就被人像罪犯一样对待。“我无非是在别无选择地替另一个体面家庭养孩子而已,他们简直不拿我当人。”另一名1971年的受害女性凯.鲍尔将孩子交出去之后曾经试图自杀。“我满心耻辱,心情低落,只想赶紧了结这一切。”

1973年,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当中肯定了女性的堕胎权利。可是在随后的1976年,海德修正案又砍掉了联邦保健经费当中的堕胎开支,除非孕妇有生命危险。直到1993年有关方面才将强奸或者乱伦受孕的女性也纳入了特例之列。自1973年以来,只要有人试图通过立法削弱或者增强罗伊诉韦德案当中确定的女性堕胎自由,强奸的问题就会被人拿出来说事。将残疾胚胎打掉往往会被人理解成保护孱弱幼儿免于受苦的行为,而强奸堕胎的特例则被视为保护母亲免于受苦的手段。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民调显示尽管一半美国人对堕胎总体上持否定态度,但是只有一小部分人反对强奸与乱伦堕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许多没有为强奸堕胎开后门的禁止堕胎法案都被刷了下来。1990年,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反对堕胎的爱达荷州州长塞西尔.D.安德鲁斯否决了一项堕胎禁令,因为该项禁令认为,一旦强奸受害人试图堕胎,她就“从被害人转变成了杀人犯”。在有些案例当中,堕胎反对者们之所以愿意允许强奸特例,是因为遭到强奸的女性是“无辜的”——并不等同于那些因为自身欲念奔流而怀孕的女性。

反堕胎运动辩称,即便在强奸案例当中,未出生的孩子也依然是无辜的。有一位反堕胎活动家写道,“仅仅因为父亲的罪孽,就剥夺一个孩子不可让渡的生存权以及经受正当法律程序处理的机会,这样做无疑是错误的。两次错误并不能相互抵消,达成正确的结果。” 一位强奸受孕子女的母亲也表示,“我的孩子并不是刻意随便丢弃的例外。任何人都不能直视她的眼睛,并且坚信她没有资格活下去,原因仅仅在于一个我们根本不认识的男人做出了伤害他人的选择。”有人相信怀孕时上帝意旨的彰显。耶利米书1:5说过,“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根据这段论述,人的生命甚至早在受孕之前就开始了。许多强硬派反堕胎活动家都主张要维护母亲的最大利益,认为堕胎的决定无法让母亲感受到任何力量。国际生命权益联盟创始人J.C.威尔科认为,“这些女性已经遭受了丑陋的创伤,我们难道还要主动要求她们参与第二场暴力行为吗——也就是堕胎?”反堕胎人士瑞贝卡.齐斯林撰写的宣传册《强奸受孕:希望的故事》当中包含这样一句断言:“我并不是强奸的产物,而是上帝的孩子!”有一位博主忍不住吐槽道:“强奸不是犯罪!只是童贞受孕的另一种形式!”

就像所有公共争议话题一样,强奸受孕问题的双方都会采用选择性统计数据与耸人听闻的个案故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是双方有一点至关重要的不同:支持堕胎的阵营从来不会像威尔科所描述的那样“主动要求”受害女性去堕胎,而“生命权益”运动却试图强迫所有受害女性完成整个孕期。英国心理分析师乔安.拉斐尔-勒夫则认为,强奸受孕的胚胎对于受害女性来说很可能一直都是“体内的异物,仅仅因为勉强的容忍才得以存在,随时有可能遭到驱逐。孩子出生以后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个陌生人,很可能遭到排斥与惩罚。”有一位强奸受害人在路易斯安那州参议院健康福利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将自己的儿子比作“活生生的刑具,一遍又一遍在我的脑海里重播着强奸的场面。”另一位同样境况的母亲则认为,抚养强奸受孕的儿子使她受到了“无法言喻的禁锢”,并且感到“这孩子从一生下来就遭受了诅咒”。她的儿子显示出了严重的心理障碍,最终被社保部门从家里接走了。

乔安.凯普认为,堕胎这个解决方案“是社会强加在女性身上的,我们的社会过度强调男性血缘传承,却忽视了每一个个体人类的价值。”在这个方面,她将支持堕胎运动归入了反女权主义阵营。有些强奸受孕的女性将接下来的分娩比作“二次强奸”,反堕胎女权主义者则将受害女性可能做出的堕胎选择比作“二次强奸”。对于有些强奸受孕的女性来说,堕胎可能比分娩带来更大的创伤。一位化名丹尼丝.卡拉斯基的被害者写道自己被父亲强奸受孕之后如何遭受了非自愿的麻醉与堕胎,因为她的父母唯恐自己的名声受损。在这个案例当中,缺乏选择的堕胎显然构成了针对被害人的另一轮侵害。

许多人都试图阻挡强奸受害人的选择权,其中最坚决的一个就是埃利奥特研究所的创始人大卫.C.里尔登。“埃利奥特”这个名字并不是为了纪念同名的人:机构的网站解释道,采用这个名称是为了听上去足够官方且不偏不倚。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有些反堕胎活动家就反对强奸受害人堕胎,理由是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所谓的“后堕胎综合症”,症状包括抑郁、懊悔与自杀倾向——之所以要总结出这样一种综合症,其用意在于证明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当中认为堕胎很安全的判断是错误的。埃利奥特研究所的终极目标是推动一项立法,允许女性向主动提出堕胎选项的医生索取民事损害赔偿,因为这位医生“损害了她的心理健康”。至于强奸与乱伦受孕的问题,里尔登在他的《被害人与胜利者》(Victims and Victors)一书当中写道,“许多女性都声称堕胎的感觉好像贬损尊严的‘医学强奸’。堕胎其实不过就是遮挡面目的陌生人用异物侵入女性性器官的痛苦过程而已。” 他与其他反堕胎人士经常引用桑德拉.K.玛科恩的论文《怀孕与性侵》(Pregnancy and Sexual Assault),她认为强奸受孕带来的情绪与心理负担“可以通过恰当的支持得到缓解。”另一位活动家乔治.E.马鲁夫则写道,“乱伦受孕为这个世界带来了一束慷慨的光明,带来了一个新生命。倘若通过堕胎掐灭了这道光辉,也就等于通过儿童生理虐待加重了儿童性虐待。如果说堕胎能够迅捷且简便地解决个人问题,那么自杀更是一了百了的解决方法。”

假如受害人的年龄比较年轻甚至年幼,并且对未来的人生缺乏明确的意识,那么她们决定保留孩子或者堕胎的原因往往会是反叛或者顺从父母长辈的愿望。年龄大一点的受害人则往往会否认现实:三分之一的强奸受孕直到妊娠的中间三个月才被人发现。延后宣布怀孕消息或者迟迟不采取行动确实会局限当事人的选择范围,但是许多受害女性往往还没有从强奸的创伤当中恢复过来就不得不决定是否继续妊娠。无论她们最终做出了怎样的选择,强奸受孕都会导致抑郁、焦虑、失眠与创伤后应激障碍。强奸是永久性的伤害,并不会留下伤疤,只会留下永不愈合的创口。我参访过的一位女性说道,“你可以打掉孩子,但是打不掉这段经历。”

哲学家苏珊.布里森本人也是一名强奸受害人。她说过,“强奸的创伤不仅在意识与潜意识层面上挥之不去,而且还纠缠着我的身体,我的所有感官,一旦外界因素激发了痛苦的记忆,这份创伤就会再度浮现出来。”怀孕是强奸创伤的实体化呈现,直到堕胎或者分娩的那一天才会离开被害女性的身体。克罗地亚精神病学教授维拉.芙妮格维克-斯马克在谈论如何对待受强奸女性的时候这样说道,“我们经常会见到受害人丧失求生本能,甚至产生求死愿望。最显而易见现象的就是自杀念头不断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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