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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Andrew Solomon:落在远方的果实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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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2,强奸的历史与现实

在历史当中,强奸往往首先会被当做针对丈夫或者父亲的盗窃,其次才是针对当事女性的侵犯。根据这种看法,受害女性所从属的男性遭到了侮辱以及经济损失(比方说女性在婚嫁市场上的价值遭到了破坏)。汉谟拉比法典将绝大多数强奸受害人都描述成为了通奸者。一千年以后,着重保护血统传承的雅典城邦也将强奸与通奸同罪处理。十七世纪的英国法律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古典神话当中充满了强奸,强奸者往往是某一位欲求不满的神祗。宙斯强奸了欧罗巴与利达,狄俄尼索斯强奸了奥拉,波塞冬强奸了埃特拉,阿波罗强奸了欧阿德涅。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每一起强奸案都导致了子女的诞生。这些子女非但没有被视为耻辱的化身,而且还天生具有半神之体。罗马城的奠基人罗慕路斯与雷穆斯也是强奸受孕的产物。战神玛斯强奸了一位维斯塔贞女,之后才有了这对兄弟。为了充实新建罗马城的人口,罗慕路斯还专门组织了一场针对萨比尼女性的集体强奸。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婚嫁箱柜上经常能看到这一题材的装饰图案。但是长久以来人们也一直都很清楚此类子女的出身可能激发怎样的敌意。在古代与中世纪社会当中,人们曾经允许强奸受孕的女性将子女露天抛弃,听任其自生自灭。

在涉及强奸的历史文献当中充斥着厌憎女性的思想。伟大的古罗马医学家盖伦就声称女性不可能因为强奸而受孕——不过他同时也认为,假如没有基于两情相悦的性高潮,女性同样不可能怀孕。奥古斯汀向女性许诺,“针对她们的野蛮淫欲必将遭受惩罚,”可是他还认为强奸能促使女性保持谦卑的心态,“无论此前她们是否因为自己守身如玉而感到傲慢或者沉湎于他人的赞美,无论她们是否会因为未受侵犯而感到骄傲。”

在北美殖民地时期,一名女性就算遭到了强奸也不能声张,而是要依靠她的丈夫、父亲或者雇主(假如她为人帮佣的话)替她向治安官报案。当时的人们认为女性倾向于借助此类起诉将水搅浑,从而掩盖非法的自愿性行为。这些女性全都会遭受有罪推定。在清教徒主导的马萨诸塞州,曾有一名强奸受孕的女性因为淫乱的罪名遭到处决。直到十九世纪早期社会司法运动兴起,此类谴责女性的习惯才有所改观。1835年,《金斯顿不列颠辉格报》提出,“女性的不良品格不应成为她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理由。”与此同时在美国,强奸黑人女性不算强奸,因为针对个人财产所采取的一切行为都无可厚非。相反,遭到强奸指控的黑人男性假如并未在受审之前就遭到私刑处决,往往也总会被判有罪。在十九世纪的最初十年,美国法院的主要关切是保护白人男性免遭虚假指控。如果女性想要提出强奸指控,那么她就必须表明自己进行了抵抗,通常要通过展示身体伤害的方式,此外她还要设法“证明”男性射精在了她的体内。

二十世纪中期对于强奸的报道非常有限,因为女性担心万一开口发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一名受孕的强奸受害者这样说道:“假如某一名男性想要被人当成强奸受孕子女的亲生父亲,那么总会有五六个哥们为他作证,证明他确实与那个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女孩会被打上滥交的烙印,根本无法反驳这名男性,而且她早已因为婚外生育遭受了极大的羞耻。”心理分析的兴起对于女性也没什么帮助。尽管佛洛依德极少写到强奸,但是他的追随者却认为强奸犯具有变态失控的性欲,并且助长了女性“天然的”受虐倾向。直到1971年,犯罪学家门纳切姆.阿米尔还认为女性“普遍具有被男性暴力占有与激烈调教的欲望”,并且据此得出结论,“受害人往往是犯罪的起因。”

惊骇不已的女权主义者们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提出针锋相对的主张,认为强奸是暴力与侵害行为而不是性行为。1975年,苏珊.布朗米勒出版了里程碑式的著作《违背我们的意愿:男性、女性与强奸》(Against Our Will: Men, Women, and Rape)。她在书中宣称,强奸与欲望无关,而是源自支配。她主张强奸的发生远比得到人们承认的程度更加广泛,强奸发生的原因则是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权力差异。她呼吁制定“不受性别约束,不针对特定行为”的法律,洗刷掉强奸的性意味,并且拆穿“双方都有责任”的理念。

美国法律曾经这样定义强奸:“一名男性与并非其妻子的一名女性进行的、违反该女性意愿且采用强力进行的性交行为。” 女权主义者攻击了这条定义并使其得到了扩展,涵盖了婚姻与恋爱关系之内的非自愿性行为,以及阴茎-阴道穿刺性行为以外的其他非自愿性接触。扩展后的法律定义解除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不必再证明自己遭受了无法抵抗的强力,此外还去除了明确性别的限制。新的强奸观念包含了已知性侵者进行的性袭击,以及性行为其中一方表示同意之后遭受的强迫性接触。福柯曾经著名地谈论过一切形式的性关系,“原则上来说,某人用拳头打击另一个人的面部,或者用阴茎与另一个人进行性活动,这两者并没有根本区别。”用拳打脸是采用了暴力机制的暴力;强奸则是玷污了情爱器官的暴力。强奸并不是完全的性行为,也不是完全的暴力行为,而是这两种动机与表现的侵入性结合体,是权力差异的羞辱式表达。

医学专业人士与执法人员如今都普遍接受了应对强奸证据的培训。各州之间对于强奸的司法定义依然有所不同,而且往往并不符合FBI与其他联邦执法机构采用的定义。在不同国家之间,强奸定义的差异就更大了,比方说强制鸡奸在很多国家都是远比强制阴道穿刺更轻微的罪名。因为我在本章的关注重点是养育强奸受孕子女的女性,所以我并没有采访遭到强奸的男性、儿童或者绝经女性。但是任何遭到强奸的被害人都无法免于权力差异的羞辱表达。

其他方面的社会意识运动改造了养育残疾子女的体验。同理,女权主义运动也改造了养育强奸受孕子女的体验。仅仅在几十年前,“骄傲的受害人”这一理念看上去还不值一哂。就像所有的创伤与畸变一样,遭到强奸也会使得当事人声名扫地。因为犯罪极少得到承认或者讨论,实际遭到起诉的强奸犯也少得可怜。女权主义者对于强奸的定义旨在粉碎责备受害人的理念。“性袭击”与“犯罪性行为”等概念强调了暴力在强奸当中的首要地位,也使得我们对于强奸的理解从女性的经历转变成了男性的行为。

尽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强奸的身影往往依旧隐而不见。我们警告我们的女儿们不要与陌生人同乘一辆车,或者不要跟着在酒吧里认识的陌生人一起回家。但是80%的强奸犯都是被害人的熟人。在美国,一半强奸受害人都不满十八岁,这些受害人当中又有四分之一不到十二岁——相当于受害人总数的八分之一。此外强奸在虐待关系与暴力婚姻当中也很常见。仰赖男人才能活下去的女性对于身体的自主权往往更弱。疾病控制中心主张,强奸是“曝光程度最低的犯罪”,并且认为只有10%到20%的强奸犯罪得到报道。

并没有多少书籍指导母亲们如何养育强奸受孕的子女。市面上常见的几本书主要都在讨论海外的种族灭绝冲突,并且充斥着反对堕胎的严厉论断。我所采访的女性全都迫不及待地讲述了自己的故事,希望能够帮助到其他人。但是她们的做法伴随着显而易见的高昂代价。许多人都只答应在人来人往的公开场合与我会面,因为她们对我不够信任,不敢与我一起呆在隔绝内外的场所里。其他人则坚持要在极其私密的场所接受采访,因为她们的经历过于沉重,实在不敢让过路人不小心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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