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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雷洋案的核心是什么? -- 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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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怎么觉得你才是只有立场啊

内蒙呼格案,明显是一起草菅人命,虽然有时代背景,但草菅人命,自古以来就不为法理道德所容。即使是当年的司法实践,一般案情有疑点,也会从轻判决,比如死刑的判死缓之类,既然草菅人命判死刑,现在被人翻出来,自己做的事就自己担着呗,有啥好喊冤的。一条人命都没了,你还冤?

至于太原那事,也明显公安是执法不当的,那张照片就可以看出了,就算是遇到暴力抗法了,把人铐起来就是了,或者把人手扭住关车里,而且本来也就是一桩小事,真的警力不够,让人跑了,也不是什么大事。有必要人都不动了,还踩着人头发,不让人起来吗?大家都是明白人,其实这就是在报复罢了,因为之前在扭打,占势了就趁机报复。可警察执法不能情绪化的,不能说被人打了几下,就恼羞成怒,掏出枪来把人毙了,这样的警察就真的可怕了,等于依情绪可以随意杀人了,被骂几句,同样可以恼羞成怒的。太原这个警察虽然行为没有那么严重,但后果却是很严重的,当然要承担责任。

就是判故意杀人确实太重了,因为实质上就是一个过失致人死亡,但考虑到在中国,故意杀人是个行为罪,也就是只要你的行为能导致人死亡,而你又放任其发生,那就是故意杀人了,而不管你主管上有没有杀人的意思。所以我一直觉得要修正的是这个刑法的问题,而不是这个警察该不该罚,因为从法律上,这个警察这么判是有依据的。

至于雷洋案,这种嫖娼,吸毒,赌博的,本来就是先拿人,再起赃的,从来都是这么干的,到了你这儿就不行了。

是的,酒吧里要是有人贩毒,我刚好不小心进入酒吧,然后警察冲进来把所有人控制住了,我只能认倒霉啊,正常的人都会在这时候想着怎么向警察证明自己是无辜的,以便从这麻烦中尽早脱身。当然若真到法庭上,那还是要起诉方来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但执法者本来就应该有权力,在正当的怀疑下,先把人抓起来,再去收集证据,你进入一个犯罪现场了,警察就算是误判了,先把你抓起来也应该是没错的。

不说这些,比如有一个谋杀案,警察找到尸体的时候,你刚刚在附近,还好奇的去望了望,然后警察就把你当嫌疑人先抓起来了,然后到你家里去搜,看有没有什么罪证。这真的就是路过啊,完全是无辜的,可这里不能说警察抓你就是完全错的,警察就是得有这种抓人的权力,而且这种抓人,本身就是为了收集证据方便,先抓人后收集证据,这就是很正常的办案程序,我们要保证的是警察不会去伪造证据或刑讯逼供,而不是用你想象的所谓应该去代替实际的办案程序。

所以警察在有正当怀疑的情况下,当然应该有抓人的权力——只不过这种权力不应该是无限的,抓了人一段时间后,若是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那就应该放人。但警察就应该有事先抓人的权力,而且遇到暴力抵抗,就应该能暴力制服,这里要求警察不能情绪化,不能有多余的报复行为,这是允许警察使用暴力的前提。

所以雷洋案,若是警察在车里有多余的殴打行为,那当然是执法不当,但若仅仅就车子外面的行为,冲进洗脚店说这里有人卖淫,把人控制住,雷洋反抗,跑出去,警察也追出去,把人制服,这中间真没什么不当的行为,就是该这么干的,嫌疑人跑了,当然该想办法把他抓回来。这中间只要没有刻意的报复或恶意的多余暴力,那就是没问题的。

当然,就这一件事,我始终怀疑是警察在车里面把人打了,导致胃里面的东西吐到气管里,令雷洋窒息,但就车外来说,我不认为警察抓人有什么不当。所以若最后判定警察有不当执法的,我肯定是欢迎对这些警察给予处罚,但我仍然认为,警察的抓捕行为是正当的,而且遇到暴力抵抗的时候,就可以暴力制服。

我有时候真的很怀疑,支持雷洋的是不是都是跟他类似的人,就是在社会上有点地位,然后偶尔的会去某些场所潇洒一回,毕竟这样的人真的很多,怕有一天自己遇到雷洋类似的情况,不是怕被打死,而是怕名声扫地,从此见不得人,反正我是不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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