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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旗帜鲜明反对微薄实名制,除非互联网公司从香港美国退市 -- xiaobai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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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旗帜鲜明反对微薄实名制,除非互联网公司从香港美国退市

    最近,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于2011年12月16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微博客服务的发展管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保障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微博客用户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对互联网信息的需求,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及其微博客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微博客的建设、运用,发挥微博客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信办网、文明办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市制定微博客服务发展规划,规定开展微博客服务网站的总量、结构和布局。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前,依法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第七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微博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微博客用户数量和信息量,确定负责信息安全的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三)落实技术安全防控措施;

      (四)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用户信息;

      (五)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揭露制度,及时公布真实信息;

      (六)不得向未经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提供信息接口;

      (七)不得制造虚假的微博客用户;

      (八)对传播有害信息的用户予以制止、限制,发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微博客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应当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进行注册。

      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微博客发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媒体协会、网络行业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微博客行业自律制度,指导网站建立健全微博客服务规范,并对网站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网站和微博客用户,由市人民政府新闻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市通信管理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展微博客服务的网站,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向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并对现有用户进行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求微薄实行实名制。而实施权,则交给了网站。网站开展微博客服务,应当保证前款规定的注册用户信息真实。

    这里面有一个大大的安全隐患,甚至远高于借助微薄散布谣言的问题。我想要说的是,用户信息不能掌握在美国上市公司手里。

    如果实行微薄实名制,重要的是,用户身份认证的信息,必须直接掌握在公安部/公安局手里,不能掌握在美国上市公司,例如新浪网手里。新浪作为一个美国上市公司,如果美国政府向它索要某些数据,它是有义务提供的,这样就直接把中国上亿微薄用户的信息暴露给美帝了。

    所以,支持和反对实名制的人,大家都不要天真啊。这里面经济市场也是很大的,不单单是为了国家安全。像facebook这样的网站,凭啥身价这么高,就是因为在facebook上的,基本上都是真实信息,网站凭着出卖这些信息给需要的机构和公司,就能大赚特赚了。

    网站怎么赚钱咱们不管,可是中国上亿人的信息直接暴露给美国政府和军方,那会对中国造成什么样的重大伤害?不敢想像。这危险程度远高于有人匿名借助微薄散布谣言啊。

    中国的微薄现在虽然不是实名制,但是公安局真正要查找某个用户的真实身份的时候,还是可以办到的,毕竟发帖子的手机号码是可以从网站查到的,然后从电信公司就能追查到本人了,并不是很大的难事。而作为对比,如果美国想要追查某个微薄用户,则难得多,毕竟电信公司的信息,美国是追查不知道的。

    如果以后实行微薄实名制,美国政府就立即弥补了这个短板,和中国政府站在同样有利的位置上了,想要知道某个微薄用户的信息,直接问新浪网要就行了。

    当然这里是以新浪网作为例子,实际上这个道理是针对所有在美国上市的互联网公司的。所以中国要实行微薄实名制或者网络实名制,前提条件就是这些公司全部退出美国股市,全部由中国内资掌握。其实就算不实行实名制,中国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了,看看腾训网易这些网站,摆明了屁股已经不知道偏到哪里去了。就连天涯,前阵子也把揭露美国占领华尔街的“99%”的帖子给删除过,很明显是外资要求的。

    因此,对于中国网络目前的乱象,中国政府要管的,是控制这些网站的外资,而不是使用这些网站的国内小民。真正的解决办法,就是用回购的办法排除这些网站的外资成分,全部改由内资掌握。看看美国,对舆论媒体掌控多么严格,南方报业集团想要购买美国一家媒体,都被美国给否决了。中国为什么反而允许控制舆论阵地的互联网公司到美国去上市呢?为什么允许外资投资在中国媒体呢?

    这里给大家看一个真实的例子,看看到底是该管这些网站呢,还是应该管互联网上的小民:

    作者:szhxhk 回复日期:2010-04-15 13:29:31 

       作为腾讯造假的经历者,同时也是天涯“删帖门”的亲历者,我对自我标榜为“良心”的南方系,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感触。作为一个商业网站,腾讯可以说是影响力很广,很多网友都会在腾讯新闻后面留言,但长久以来,我几乎没有成功的发表过一次像样的留言,只有对娱乐明星的不痛不痒的评论可以发出。而对时政的新闻,我的留言几乎都以“不符合国家规定”被“和谐”了(在网易也是一样),我一直有很深的疑虑,因为我的言论在天涯可以发,在中华网可以发,在新浪可以发,甚至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喉舌,我不相信有谁的政治审核比喉舌还要严)都可以发。

      

      这次的腾讯造假,被网友发现后,在腾讯的留言上开始声讨这则假新闻,不出意料,很多网友的留言无法通过审核,偶尔通过审核的几个留言也在很短的时间内被快速删除,我很好奇;“这是假新闻”这五个字,到底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还是违反了某些人的“政治正确”?需要快速毁尸灭迹?

       

      同时,在天涯国观,一个揭露腾讯假新闻的帖子的标题被未经楼主同意而“偷换”(版主声明与之无关),而其余几个相关帖子则被删除,在八卦与腾讯造假有关的帖子平均成活率不到5分钟,第二天,国观声讨腾讯造假的两个回复近千的帖子都被无故删除,而与此同时,在其他的BBS上,与腾讯造假有关的帖子未被删除;请问按照“国家规定”来删除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关天涯P事!),是TG授意的?那难道其他网站都在“违法”?在喉舌上都可以发表的文字,在这些南方系的地盘上却“不符合国家规定”,试问这是哪个国家的规定?南方系顶着“国家规定”的挡箭牌,在暗地搞什么?

      

      未成王霸之时却行王霸之事,好免煮,好普世,好NB,南方系的狂言声声在耳

    中国可不能只给打小民板子,而放纵那些颠倒乾坤的财阀啊。如果实行实名制之后,我保证“三百年殖民地”“草泥马祖国”这样的帖子仍然可以发,但是下面这个帖子,还能发得出来吗?

    犹太人有精神上消灭其他文明的的阴谋 (有人恐吓我少发对犹太人负面的消息)( da唐的草民

    这实名制,到底是对谁有利?会被谁利用?中国这么多外汇储备,只要拿出来很小很小一部分,让够让中国网站全部从香港美国等地退市回购,回到中国自己手中了

    通宝推:桥上,
    • 家园 【商榷】实名制之后对网站安全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先不论其他的问题,实名制之后如何保护用户隐私数据的安全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目前中国网站的安全系数还是比较低的。而且这么多大大小小的网站都要搞实名制,一旦用户数据泄漏危害是比较大的。

    • 家园 网站大规模密码泄露,爆出史上最强73万马甲军团

      经核查,发现天涯上有一个以 780405 为密码的马甲军团,数量十分的庞大,这个马甲团以骂五毛为主,另有一个扮五毛引起混乱的。几十个文件都有这些马甲,马甲和非马甲很容易区分,邮箱的后缀@后面往往是一长串的数字+.com,这种是自定义的邮箱,或者是这个马甲根本不用验证而随便填的邮箱号码。正常以780405为密码的邮箱后缀多是正常的QQ SINA 163 YAHOO HTOMAIL 等等,由于这些马甲的名字和并非序列的排下来的,所以我只找了一个文件的,前面两张图都是马甲。

      http://bbs.m4.cn/thread-3266109-6-1.html

      这肯定是有势力在后面操纵的了,呵呵。这些捣乱造谣骂人引起混乱的马甲军团,当然应该处理,但是也要想清楚,如果真的大家上网都是实名制,这回的密码泄露事件,会造成更大的坏影响。

      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还是反对实名制。而事实上,只要发帖时候把IP地址(或者IP其中三段)公开出来,或者微薄上面把手机号码其中的多少位数字写出来,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折中办法。

    • 家园 部分其它城市跟进微博新增用户实名制

      上海今起试行微博新增用户实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6日 07:11 东方早报

        新华社上海12月25日电 记者近日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了解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的微博客网站近期试行微博客新增账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上海今起试行。

        中国互联网信息办有关负责人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上海等地微博客网站新增账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总结一些微博网站开展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经验推行的。

        据悉,对微博客用户实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目前只针对新增用户中。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由微博客网站向国家权威机构比对认证。已注册的用户将逐步规范,陆续实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微博客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及比对认证只在后台进行,用户在前台可以使用真实身份,也可以选择网名、昵称等,网站充分尊重个人意愿。

        该负责人说,在试行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中,有关部门将严格督促网站和认证机构等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流程,以切实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安全,维护用户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

      “该负责人说,在试行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中,有关部门将严格督促网站和认证机构等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流程,以切实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安全,维护用户合法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

      在没有用户身份信息安全保障立法的前提下,就实行用户注册实名制,很容易导致用户身份泄密。

      前几天集中爆发的大批网站用户密码大规模泄露事件,就是敲响的一记响亮的警钟。如果中国政府还不认真考虑采取措施,中国人的所有用户信息都将暴露在敌对势力手中,这比带路党所带来的后果严重多了啊。

      • 家园 是不是就是带路党急了,才这样搞的啊。

        完不成任务,没美分可领了。

        另外俺个人觉得,如果真的实名制了的话,会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上网了,对网络的打击还是挺大的。

        马甲这个东西,自古有之啊。兰陵笑笑生到底是谁?中国人为什么自古以来就喜欢起三、四个,甚至五、六个名字?这种文化兼生活传统还是要思考一下的。

    • 家园 如果官员无条件财产公开,全部实名制也没啥
      • 家园 是啊

        微博实名制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社会成本,可其成效却是有限,真的想造谣的人总有办法避免,所以用实名制来限制造谣实在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希望能对微博实名制保持理智冷静的态度,实名制并非解决造谣传谣的万能法宝.

        • 是啊
          家园 微博实名制,最能解决的是那些”僵尸粉“问题,呵呵

          对别的,恐怕实际效果不大。就算是现在,如果公安局真想找某个微博后面的实际发言人,还是可以找到的。

    • 家园 新浪微博也很无耻

      我有好几条微博根本发布出去,还有微博发出去就被自动隐藏,哪儿都看不见

    • 家园 北京搞得这个早有律师说是违法的

      北京市的新闻办、公安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引发坊间一片“微博实名制”的惊呼,但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以后,我发现事情并不那么顺理成章——本文以《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为依据,纯做法律技术分析:北京市的这四个部门作出的该《规定》到底有没有权来规定所谓的“微博实名制”?而本文的结论是:该《规定》的内容越权非法,且这只是一个位阶非常低的行政文件,发布后还要进行备案,在备案审查阶段还可能因其非法性而被撤销。笔者认为,法律必须是拿来用的,今年,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骄傲地向全世界宣告: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如期建成。此话必然当真,因此从法治的角度,我们必须对这个可能将影响到几千万网民的《规定》做认真的合法性审视。【注:很遗憾,没有在官方网页上找到这个《规定》。根据目前能够找到的信息,该《规定》都被描述成由北京的四个政府部门制定。本文在此基础上分析。】

      ——六点分析,谨求教切磋于师友同仁:

      一、《电信条例》第59条第(四)项不是“微博实名制”的法律依据;要求“微博实名”目前尚无相关法律依据。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的新闻发言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9条第(四)项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实施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作为微博实名、不实名注册不能“发言”的法律依据,这是对法律概念的偷换和混淆。从文字上就可以看出,《电信条例》这条说的是“入网手续”的办理问题,从整个《电信条例》来看,指的的是电信服务的开通和使用,比如:买个手机开通通信服务;家里、办公室接通宽带上网。微博用户在网站上注册帐号发言和《电信条例》这里说的“入网”显然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如果把这两个概念混淆,按这位新闻发言人的逻辑,手机开通后,每打一个电话(信息的交流传递)都要进行实名认证,可能吗?不可能。就目前而言,不要说“微博实名制”,任何“网络实名制”的提法都没有法律依据,技术上也几乎不可能实现,且有违反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之嫌。

      二、《规定》要求北京市开设微博服务的网站要向北京互联网管理部门申请和经审核同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还是在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称此举的法律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第5条。但事实上,此次《规定》做的这个要“申请——审核”的要求,在实质上等于是增设了一个特别对于微博的特别行政许可,而根据2004年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可以有条件设定行政许可的最低等级的文件是“地方政府规章”(且规章只有权设定临时许可),而《规定》是由北京市的四个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性质比“地方政府规章”低,仅是一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行政许可。

      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后,行政许可事项一概以该法为准。而对于已经取得相关互联网服务许可的网站来说,其获得的许可在许可期限内都有效,依法也不需要像《规定》中说的那样,要在《规定》公布三个月内再去办额外的申请手续。

      三、该《规定》的法律位阶仅仅是北京市的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对微博实名的问题来作规定

      互联网服务实际面向受众的范围是肯定要超出网站登记的行政区域的,如果要对使用微博的用户的行为作出规范,就超出了北京一个市的范围。而如前述,此次这个《规定》的法律位阶很低,仅仅是北京市范围内的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甚至都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而即使假设是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73条的规定,也仅仅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来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北京市政府也没有权对超出北京范围的广大微博用户的行为做规范,北京市政府下属的四个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有权来规定呢?因此从《规定》希望规范的内容来看,它显然是越权的。

      四、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公布30日后才能实行,这个《规定》不可能在公布之日起就施行

      根据目前信息,该《规定》的位阶就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其实有着很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要求,2006年即颁行有《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了明确的合法性约束和规范,该《办法》第5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施行之日起30日前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北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要公布30日后才能施行。笔者不认为现在这个《规定》属于可以例外而公布后直接施行的范畴。

      五、因为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该《规定》很可能、也应当被北京市政府依《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16条的规定撤销

      如前述,此次北京市四部门发布的这个《规定》存在严重的无法律依据、越权、违法问题。《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根据前面的分析,此次的《规定》已经违反了该第4条;在施行时间的设置上也违法。《监督办法》第9-22条还规定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根据该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15日内要报备,北京市人民政府是该《规定》的备案审查机关,有权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在问题如此严重情况下,该《规定》显然应当被撤销。

      六、社会公众有权对此次这个违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建议撤销

      还是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1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亦即现在包括民间社会在内,大家都可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向北京市政府积极建言,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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