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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现在的某类法官 -- 逍遥探花
现实中还有更狗血滴.真是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啊.
让法官在保证书上签字,然后作为证据扔给检察院吧!
不支付货款。可主审的女法官私下跟我说:我知道对方是无赖,你们没责任,但我不能这么判,否则我如何继续在这里生活。很实在的话,偶也无语。其实这也是需要设立一些巡回法庭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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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那些比较直接的借条,欠条之类。
还真有人拿着再去起诉的,法院之间又没有这类沟通,有时到执行才知道,都是生效判决,挺麻烦的,才搞了个收原件的习惯。
标准的做法是根据证据目录开收条,给当事人复印件盖法院核对章,让当事人好做账什么的。
即便巡回法庭依法判决了,不是还得由当地法庭来执行么?执行庭的人也可以用一样的借口:“我还得在这里生活... ”
个人理解,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虽然没有直接的规定,根据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考虑到诉讼以及判决在国人心目中的非严肃性(前二天还和嘉木mm说这个来着),收取证据原件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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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执行也需要当地法院配合。这就是很多穷苦偏远的地方越来越落后的原因之一,没有人敢和他们合作,一个恶性循环。
下次起诉的时候递交法院的收条不就成了?至于下次的法官能不能要到原件,那是法院自己的事情
不懂。
实际实践有很多实际问题.
我怎么觉得这话不是说怕你们上诉,而是怕你们上诉时用不同的文件才对。而且原件呈交了法庭作为证据以后,法庭留下原件好像在这里是不言而喻的。要不判完了各自拿着文件走了,上诉时,谁知道当时判的依据是什么?没搞懂律师留下原件有什么用。
兄弟曾经拎过一旅行袋的财务账册出庭,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把书证从财务账册上撕下来交给法庭,只有把复印件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核对后,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一致性(仅仅是确认与原件的一致性),然后将账册返还当事人财务,那个案子搞了一年多,当事人财务催了我无数次,她也有法律依据,说财务上规定账册不能离开财务室,或者不能离开多长时间,这个我不懂了,大概是税务局的规定吧。
这和一般意义上的原件不是一回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