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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现在的某类法官 -- 逍遥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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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依常理判断应该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

就是欧美也是这样的,只不过南京鼓楼的这个法官用的地方有点不恰当。

二审这个案子也调解了,彭自己也掏了点钱,不知道谁又赞助了些钱,基本按一审的思路赔的。

一审有一次谈话,彭曾经承认碰到过老人,后来不肯在那份谈话笔录上签字,当然无法作为判案依据,但可能影响了法官的判断。

这个案子根据当时省委书记(据说当时马上要升职)一个要求“和谐”的批示后被南京中院调解掉了,这个二审庭还立了个集体二等功,但一审法官没有任何处分,业内也认为他判的没有大问题,如果二审彭拒绝调解,还真不好办。

我认为法院的最大难处,或者说是老百姓的最大好处是必须对每个案子下判决,即做出非此即彼的回答,比行政机关更难和稀泥。

想想彭案如果判决是另外一种结果的话,报纸的标题是什么?

《一七旬老人公交车站被人撞倒,竟无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数十万医疗费由其自己承担

也挺让人气忿的。呵呵。

家园 抱歉,没看懂

方便再说下。

家园 应该是担心另外起诉,而非上诉

稍微复杂点的合同都会有几个管辖地,怕您们另行再起诉一次,到时判决书打架(就是不大架也应该撤消其中一个,一事一诉吗),法院要撤消一个是很麻烦的,应该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才行,只不过这个法官没经验,被你们小耍了一下,原件原则上应留法院的。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29154

小小文摘一下,专业问题,怕说不清,版主原谅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 见吴震、于冰:《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 )。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被当作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延续下来。“不论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诉讼案子已经提出或正在诉讼中,就不得再次提出与此案同样内容的诉讼,这就是上面所说的“诉讼系属效力”。第二,一个诉讼案件经过审判程序最后判决并已生效,就不能再提出与此案内容相同的诉讼,这即前述的“既判力的效力”。现代国家实行这一原则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裁判机构的人员、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裁判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成本”。

家园 交给法庭的那个文件就是原件了
家园 两个公司的管辖地是一样的。
家园 您的解释有道理

不过如果联想起他的潜台词“这案子我判了你们也不能咋的”,就有问题鸟.......

花谢,您的解释让俺长知识了。

家园 执行难确实是个现实的问题

我们公司还有一个诉讼,标的额三个密林,胜诉,二审胜诉,强制执行,到现在还是没有结果......

家园 早着呢,起码两周以后的事情了。
家园 的确长知识,但是否可以法律上做如下规定

一旦如果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再由法院收回原件更妥当。因为也存在万一当地法院长期不执行,有个原件对原告更有利些。

家园 资料引用的所谓提供原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为证明己方观点,反驳对方观点,而提交的证据。

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只为证明其观点,并不转移占有,应该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返还当事人。

而楼主提到的所谓永久封存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缺乏证据。造成诉讼不能,这与司法解释提到的提交证据原件的方法具有本质不同,完全是两码事。

就主贴的这些内容如果属实,肯定是违法的。

家园 您说的有道理

基层法院可能操作上简单化了。花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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