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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大家一个关于VC领域技术方股份反稀释条款的问题 -- 燃犀下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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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VC领域技术方股份反稀释条款的问题

小弟最近有点困惑,几个问题想请教河里的各位河友。

1:技术入股,股份比例是否应该随后续出资方继续投资而被稀释;

2:技术入股,如在后续经营中,公司需要引入新的投资者,技术方股份比例是否应该随着被稀释(原投资方与技术方,双方按比例稀释);

3:在VC领域或者相关案例里,如果是以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股入股,是否存在技术方股份避免被稀释的惯例或者豁免权。

4.“一般技术入股的股份不随后续出资而稀释,因为技术方不具有追加投资能力,这是对技术方的一种保护,这是一种普遍的合作方式”——这种说法是不是行业普遍原则。

5.怎么设计“反稀释条款”,或者采取什么方式,可以保护技术方在将来的公司稀释股权融资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过度损害,或者恶意损害。也就是说,在几年后要增加投资时要怎样操作才能使技术方的股份不被稀释,或者较少被稀释(那时技术属于新公司,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已不可能;投钱技术方又没有资方资金多)。

6.有无相关案例或者条款可以提供参考。

求各种指点!必花谢之,宝推之!

家园 你提的前4问题者可以回答yes or no

很多问题实际是根据你投入的技术或产品的水平来定的。我们单位有自己的律师来帮助我们把关,大原则是投资方使劲求我们投入的,我们肯定卖高价并设计反稀释条款;如果我们有求于投资方的,那肯定是卖出去就行了。

如果个人技术投入,建议还是请一个可靠的知识产权律师,一起商量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该出的钱还是要出的,有些情况你考虑不一定会比律师更周全。

家园 瞎说说

个人认为,一般来说后续几轮投资来了之后,之前的股份都会被稀释。现在不知道你的技术是怎么入股的,如果技术已经给了公司,那就等于作价出售了,和你没有关系了。如果是采用授权啊之类的办法,那也不涉及股权问题。至于说“普遍合作方式”,我觉得投资这东西哪里有什么普遍,都是利益博弈来的。PE/VC和目标公司的关系说不好谁求谁。如果你的技术够牛,都是你说了算。

家园 您这技术是水变油还是核聚变?居然不随后续出资稀释?

那您自己玩吧...

一投资者敬上

家园 呵呵,自然是有点小资格要求投资者作出思考的技术

大概嘛,还不至于完全不知道一般常识。

家园 通常约定是反稀释条款
家园 反稀释条款

通常方式为:在上市前最后一轮融资不被稀释,即只有开始准备上市前工作时,才可以被稀释。

家园 劝您三思

说实话,投资者更看重的是尊重游戏规则的人,而不是技术。技术再牛逼,虽有粟,我得而食诸?不过一个好使点儿的老鼠夹子而已。

家园 谢谢兄台,您的意见很中肯,我会参考。

我会知道团队的作用,也不会太自以为是。之所以需要询问河友,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提出问题,寻求最大限度的智力支持——即使是否定性的,也可以。

总的来说,不知道兄台对于技术方的权益,有什么建议。或者,能够提供一些案例或者资料吗?

一般在VC领域的资料,都是基于VC方的东西比较多(包括对于VC方的反稀释条款),很少涉及技术方或者运营方的。

总的来说,兄台别管我问的问题愚蠢或者漫天要价,还是在技术方角度指点一二为盼。

家园 一般而言,反稀释条款其实只对投资方有用

作为投资者,我听了你的故事,再尽调一番之后,会对你的企业有个整体估值,然后根据企业需求、投资标准,确定投资比例。比如你的企业按去年业绩的10倍估值1个亿,需要资金2000万,我就增资2000万,占企业股权20%。协议中会同时约定业绩对赌和反稀释条款,如果木有这两条,估值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管理团队是出让公司股权来换取投资资金,本身就是在不断稀释自己的股权,虽然比例降低了,但蛋糕做大了,持有的公司股权还是不断升值的。所以说是共赢。如果你既不肯稀释股权,又需要资金,这本身是矛盾的。

投资者会觉得你首先缺乏常识,其次不尊重投资者,这事儿就木有投资基础了。对你感兴趣的投资者一般会晾你一段时间,看你被市场教育一番后有木有长进,再说。

顺便要提一句,在投资协议中,主要条款有很多保护投资者的内容,对此请不要心理不平衡,因为投资者在管理团队面前,本身世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如果缺乏保护条款,这个市场的基础就将不复存在。如果这一点你想不通,那说明你还没有做好引入新股东的思想准备。

至于如何保护技术方的权益,这个很简单,并不需要你懂具体技术方法,你只要与投资者畅达沟通说明需求,双方自然会找到适合的方式,律师就是干这个的。如果一个投资者不配合,你可以多咨询几家嘛,这个市场是高度透明的。一句话,干好你自己的事儿,说清楚你的想法就行了。

家园 有些疑问

投资者对企业的估值是建立在对企业过去的业绩评估基础之上。而对于未来发展,实际上投资者和经营者双方都是在做预测,而预测事实上都是不准确的。换句话说经营者尽管掌握了更多的现实资料,他做的预测并不见得比投资者更准。

对赌条款是个双刃剑,也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很多短期行为,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执行条件,但是对企业长期经营可能并没有什么好处。

不知高朋兄这方面能否说的更细一点?

家园 对赌的确是双刃剑

我不喜欢对赌条款这个词,而称之为业绩约定及补偿条款。

对赌的条款如果过分夸张,很可能会扭曲双方的目标-激励-约束体系,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样的例子已经很多了。

但对赌也是个试金石,往往在讨论条款的过程中,可以互相观察到对方的真实意图。

我往往会首先请管理层对自己的业绩增长做出规划和解释,按照下限进行业绩约定和回购条款设置。降低预期,往往会有惊喜。

家园 呵呵,原来是个谈判技巧

花一把

家园 不完全是个技巧

对赌,牵涉到双方股权比例的变化。这在国内的法律之下,是有不确定性的。

业绩约定,只牵涉到投资成本的补偿。而且这是可以协商的,我一般会和投资者约定业绩约定预期80-90%之下,才触发相关条款。即使触发了,也是可以再协商的。

家园 明白

意思就是这个对赌不是双方利益争执的重点,只是双方彼此表示诚意的筹码,或者用来作为双方互相探底的工具。

而且您的意思是即使设计了对赌规则,实际上也是以不能影响双方原则为底线,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

所谓再协商,您作为投资方,其实就是一种愿意共担风险的诚意的表示,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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