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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解惑?关于人贩子枪毙的问题 -- 玉垒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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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看到的说法

比如一律枪毙,一个带孩子的怀疑被发现,会先杀了孩子再跑。

家园 你这个人真看不懂

摔孩子的徐纯合在你看来不该死。这里倒该死了。

家园 这两个能比吗

一个是拐卖别人家的儿童和女儿或妻子,搞得人家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悲痛欲绝的。一个是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所作所为,不是有意为之,更不是为了牟利做伤天害理之事。

老兄,老实说我也不太明白你。

家园 加拿大做的更好

你绝对看不到儿童乞讨的现象的。孩子是社会的共有宝贵财富。父母只是监护人。不是说孩子是你生的,就是你的私有财产。在大街上打骂孩子的都很少见。而且整个社会,老师,邻居,甚至路人,看到虐待儿童的都会报警。所以看到国内还有那么多的孩子在大街上乞讨,有时候看到一群残疾的孩子在乞讨,就觉得特别心痛。觉得政府确实应该好好依法治理惩处拐卖儿童,残害儿童,组织,胁迫儿童乞丐帮的等等伤天害理的坏人。

家园 正常的人再怎么丧失理智也不会对自己孩子下手

在我认为这二者都该死。我是一以贯之的。

而你是分裂的。

家园 老兄我服了你了

上次我就说你赢了。好吧,你是一贯胜利的。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的。

家园 反对

反对这个说法

难道轻言杀人就是良知正义吗?冉阿让苟且或者就是正义不张吗?

法律、规则同冲动、情绪、直觉不一致是正常的,当冲突双方有着不同情绪的时候,难道就是正义邪恶的冲突吗?

您在讨论无差别死刑的时候祭出“正义良知的定义权”的时候,不也是在抢占道德高地、进行自我标榜吗?您的“正义良知的定义权”乍一听很有水平,很有煽动性

任何的事情,随着文明的进步都会专业化、知识会出现分化,有懂和不懂是正常的,不可能纯粹依靠直觉处理一切,否则现在的法官仍等于中世纪的国王。法条的细化是为了处理每个具体的人遇到的具体的情况,法律后面的逻辑是为了保证公平。说这是群盲发泄,我认同这里的某种合理,尽管很不好听,尽管我也不禁担心自己的小孩子

家园 当然不能一样啦

故意性前者似乎更明显,但是后者摔孩子是在毫无疑问的威胁生命。“丧失理智”不是借口,很多的杀人案子里都说自己丧失理智,难道 就能像是日本人一样几句话打发受害者?

家园 误杀和谋杀能比吗?

再说,你可以说是误杀,但是也得有人信是吧。

家园 你跟他们争啥啊?!

这当中去掉别有用心的,或立场原因的,只有偏执狂能解释。这世界上靠说理能说服的人真不多!

家园 很多小孩可能是父母卖掉的

我看王志安在微博上说他做过一期拐卖儿童的节目,发现相当多的儿童不是拐来的,而是被父母遗弃或者直接卖给人贩子的。还有一个警察讲随着打击拐卖儿童力度的增加,现在买卖儿童里面父母自己或托人贩子买卖的比例也在增加。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人贩子该枪毙,卖自己小孩的该不该枪毙。作为小孩的家长我也对人贩子深恶痛绝,但是我觉得一律枪毙不一定能解决问题。

另外说一个我知道的事情。我的一个朋友夫妇不能生育,到国内收养了一个女孩带出国。据他讲国内负责领养小孩的部门好像只关心钱,搞得他觉得自己是去买小孩的。虽然他不想收养其他族裔的小孩,但是他了解国外领养的程序对领养小孩的夫妇的经济条件以外还有很多严格的要求。

家园 李根兄翻的中国震撼世界里

在说到土改清算时,特别提到土鳖当时强调下派的工作组不能越俎代庖,搞包办,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同时还要阻止个人以及宗族形式的报复仇杀,再怎么罪大恶极都要交给政府处理,开公审大会。

要求加重对人贩子和买家的起刑点没问题,但因为公知要废除死刑,就一定要把起刑点设成死刑,这真占理么?反对对人贩子直接处以死刑和要求废除死刑是一回事么?在国内贩毒50克就能判死刑了,结果却是维族很多贩毒团伙专门让怀了孕,有免死金牌的女性在第一线做交易。

过头的话尽量不说,过头的事尽量不做。

家园 我觉得很多讨论的人,他们根本不是在一个点上。

很多转发的人,包括我,并非是不知道拐卖妇女儿童可以判死刑,而是觉得那条适用死刑的表准太高了,应该降低点。而很多专家们着眼点却是有没有适用死刑的条款,他们可能是以为转发的人不知道。这完全是关公战秦琼的事。至于砖家们,那些人就甭管他们了。

家园 我看到知乎上有个关于死刑威慑力的讨论

好像说有期徒刑,但破案率90%,要比死刑,但破案率10%的威慑力大。如果联系到贪污的问题上,似乎实有道理的。我是支持死刑的,但是我不认为把抓到贩卖儿童的都杀掉能解决问题。

家园 这世上没有任何一项犯罪是能靠法律解决的。

套用一句老套说辞,能用法律解决终极问题就都不是罪。即使到了共产主义时代,既使地球灭亡,犯罪依然不会停止。

所以死刑更多的是彰显天道,告慰受害者才是首要职责。其次是威摄他人从一开始就不要做这样的事情。

很多人把脑子直接设定在犯罪已然发生的节点上,然后说罪犯如何如何残暴,但是这种假设只是一半一半,也有另一半机会罪犯会放弃继续犯罪啊。

那么在面对不确定的一半黑一半白的时候,法律是选择维护黑还是维护白?

其实说白了就是维护凶手还是维护受害者的本质问题。西方法律多是选择维护凶手,但是东方的思维是杀人偿命。

中国的大多数法学专家走的是西方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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