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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概念分类--国人最欠缺的一种逻辑模式-从国有化钓鱼岛看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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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何必死鸡撑饭盖

不清楚,不明白从来就不是问题,谁会什么都懂呢。问题是你不懂装懂,装出对经济学仿佛有很大的研究,原来的根据是一篇记不清楚的新闻报道,还是来自你鄙视的国内媒体,他们的逻辑和定义不是一向都不清晰的吗?你拿你不清楚不明白的东西出来做论据,还是扯东扯西扯过去来都搭不上关系的两件事,怎么就那么心安理得?

网上发言分明在,你在利用你鄙视的 “汉语的表述的表意含糊的特性”,现在你自己讲过你话都不承认了。你行文有如一堆意粉,绕来绕去,但下点工夫还是可以整理出来的,下面(1)-(4) 都摘自你在这个话题上的发言。

(1) “日本国有化钓鱼岛是日本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这个前提下进行的而不是在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这个前提下进行的。你能够区分日本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与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这两个不同的前提吗?前者属于日本人的一种主观想法,后者属于一种客观描述,两者差别有多大呢?钓鱼岛主权不属于日本这个国际法范畴的论断就已经直接推翻了日本国有化钓鱼岛在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性,有效性。”

(2)“特别的是产权是国内法所定义的,而不是国际法定义,换句话说,产权这个概念在国际法范畴内毫无意义,因而日本政府国有化钓鱼岛产权对于国际法意义上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毫无意义。”

(3)“国际法是国内法的前提,即只有在一个国家享有主权的时候其国内法才适用。”

(4)“如果国有化钓鱼岛是建立在日方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这样一个假设上的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能由建立在这个假设上的行为反推出钓鱼岛属于日本主权的假设成立,因为这构成循环论证。”

那好,我一条一条来分析我是怎么总结的。

从(1)提炼出,国际法需要确立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从(2)可以提炼出,在国际法确立主权之后,国内法才适用,或者才合法。从(3)可以提炼出,行政权是国内法。从(4)可以提炼出, 国有化钓鱼岛行使了行政权。

从(1)-(4)得出,日本要在国际法确立其拥有钓鱼岛主权后,实施的国内法才适用,而在国内法适用前提下实施的行政行为才对确立主权有用。我把你的逻辑总结“你的意思日本在已经取主权的前提下,行使的行政权才是合法,而合法的行政权才对取得主权有帮助。”你说这个逻辑是荒谬的,不是你的意思。我冤枉了你吗?

甚至,你这句话 “即钓鱼岛主权在中国手里决定了日本国有化钓鱼岛的国际法意义上的违法,日本方面的国有化钓鱼岛这一个行为在日本方面没有后续行动的情况下根本就改变不了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这个国际法的前提,”和我总结你的逻辑有分别吗?

如果你觉得不是那个意思,凭你“过硬”的数学工夫,列出:

前提 =

推论 =

看在你是河里大宝份上,而且码了那么多字,多口问一句。你可曾看过一篇文章对一个东西有疑问,从一个注脚查到另一篇文章,连绵不断一路在查到不知不觉看了十数篇文章? 如果你没有, 别在那个专业领域和人吵, 我肯定你对那个领域的定义和概念是不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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