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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一些阐述 -- 贼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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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是法儒之争嘛

首先,先谈谈用词的问题。用“法治”和“人治”来看这个事情,很难摸到事情的本质,因为这两个词本身就有误导性。

所谓法律,是管理阶层在下判断时(成文的、公开的)依据。但是撰写、执行法律的,毕竟还是人。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的根本意义,是人在管理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工具,甚或是一种“方法”的纪律。也因此,把“人”和“法”对等对立起来,是不对的。

我们可以深究一下当我们说到“人治”和“法治”后面的其所代表的含义:

在所谓“人治”的情况下,作决定下判断的人不受“成文法”的约束。但这并不意味作决定的没有任何的“依据”。他可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者别人的意见,甚至自己的喜好、直觉等,来做判断,而他这些“依据”,其实就是“不成文法”。这些“不成文法”有的有效,有的效果不好。而最早的法典,其实就是这些有效的“不成文法”的一个总结。

而在“法治”的情况下,则是下判断作决定的人完全以别人(前人)的思想结晶作为依据,而完全不考虑自己的经验和具体情况。

因此如果你了解我所表述的话,你就明白,所谓“人治”和“法治”之争,其本质是一个在下判断作决定是,如何权衡别人的经验和自己的经验和具体情况的学问。

“法”之所以为法,是因为他是一种人类对规律的表述。自然有其法则,而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现象的一个部分,也有其法则。自然法则,比较容易观察和总结,而人类社会法则,由于研究者本身的能动性,因此比较不稳定(这里你可对比自然科学中的Quantam physics)。但是,这并不能否定,成文法律中,人类经过数千年的观察和经验的累积所总结出来的,关于人类社会的规律。这些是法律中很重要的核心价值。

然而,由于人类社会变迁的迅速,成文法所依据的一些规律,可能已经改变,所以完全的依据法律,必然有刻舟求剑之虞。

所以,你问的问题,到头来,就是一个管理“人类社会”方法的提炼和更新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一个只需要思考,而不需要答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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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前三个问题,都是因为你没有摸到事情的本质才问的问题。最后一个我说一下:我们都是在摸索中前进的。他们的经验对我们来说,和我们的经验对他们来说一样重要。

你要记住,当年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们,正是借鉴了中国的经验,才得以突破老欧洲的思想困境,再呈现一片新气象的。而如今,我们也应该借鉴他们的经验,来追求更高层次的思想境界。

人类社会能有多种不同的探索,何其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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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要有哪个胸襟向别人学习。无论用何术语,人类最崇高的事业就是追求真理。

通宝推:我爱我家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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