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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城市里无贫民窟的根本原因是进城的农民“进退有据” -- 俺老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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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农村户口老难弄了,比个北京户口还难……

        我本想在老家安个户,可村委不给啊,给户口就意味着要分钱分地,谁也不想看到自己锅里的肥肉轮到别人的碗里。

        再说我们那是城乡结合部,拆迁的流言已经传了好几年了,每次说到这我爸妈都长吁短叹,说不想住楼房啊,又小又挤,老来下楼还不方便,既不能养鸡也不能种菜,地也没了,叫农民吃啥喝啥哟……

        农村去打工的就是俩字——挣钱。能在家挣到钱还往外跑的是呆瓜,村里人都要骂不孝敬的。

    • 家园 花之,不过最后一段对土地流转有误解。

        按中央文件的规定,土地流转不是卖地,是租地。农民只能把某个时间段的承包权转让给别人,到期后可以收回。只要严格按中央文件的规定就不会有多大问题。

    • 家园 土地流转一定要慎重

      中国历次大的动乱都来源于土地兼并,如今的土地制度保证人数众多的农民拥有一块维持生存的土地。若真是土地私有,兼并变成必然,离社会动乱就不远了。

    • 家园 送花送宝。说的一针见血。土地就是根本,集体所有也很重要

      送花成功,可取消。有效送花赞扬。感谢:作者获得通宝一枚。

    • 家园 在中国大城市,贫民窟

      叫,城乡结合部,里面的人统称,外来务工人员/外地人口,或比较时髦的称呼:“蚁族”;有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对这些地区定期清理:通常称为:多部门联合执法,清理流动人口。别的地方不知道,在北京,您还敢建棚户区?这么大目标,找人查您暂住证呢不是。

      您真想弄出个贫民库来还真不容易。多半,您这边还没成形呢,那边城管,市容卫生,街道,拆迁办就已经给您联合了。流动人口,您就一直流动这吧。

      呵呵,所以,中国没有城市贫民窟的原因,有您说的因素,但主要还是户口制度。

    • 家园 不光城市没有贫民窟,农村也比较少见

      老少边穷情况特殊一些,的确条件比较差。但是大体而言,像其他发展中国家那样大片的贫民窟在中国的确很难见到。

      去过印尼的一个旅游岛上,还没见到真正的贫民窟,但是那个城镇放到中国来真大概要算贫民窟了,脏、暗、乱。现在想想,贫民窟的标志可能不光是穷,更重要的是脏乱。

    • 家园 某国宪法中的迁徙权一直都是在放屁

      至少上世纪90年代前是严格限制农民进城的,农民子弟进城上学都要卖周转粮,意思就是城里没准备你这份粮,要进城自己带。那年代农民堂堂正正进城的办法除了招工就是上大学后分配工作。

      90年代后就是暂住证,直到现在都没取消。

      所以限制是肯定限制了,这个没什么好争的。最多你可以讨论下这个是不是没有城市贫民窟的原因。

      • 家园 丢你根草,罚学习不仔细

        请去仔细学一下宪法再来发言,宪法中哪条规定过迁徙自由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家园 请参见1954年宪法第90条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这条在1975年宪法中取消,82年宪法中也没有恢复。但是:

          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盲流”一词由此出现;

          1954年3月,内务部和劳动部发文《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1957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4年宪法是当年9月20日颁布并开始执行的,但是实际上从53年就开始限制农民进城,这条是放屁有错吗?

          另外补充一下迁徙权的历史: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自由迁徙权的法律规定。

          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中改为“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里的限制词。

          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

          1932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有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

          1946年12月2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 家园 怎么着,转进到1954年去了,不是讲90年么?

            任何政策,如果离开政策制定时候的现实去胡乱分析,显然那都是空对空的瞎掰。不根据现实情况死抱法律条文,认为法律条文自从制定出来就是金科玉律,任何时候一点都动不得,如果您要坚持这样的观点,我也只好闭嘴。

            外链出处

            在上个世纪50年代,粮食短缺贯穿始终。

            正如薄一波所说:“新中国诞生伊始,粮食产需矛盾、供求矛盾就十分尖锐。如果说尖锐的粮食产需矛盾是促进大规模开展农业合作化的动因之一,那么,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则是当时粮食供求矛盾发展的产物。”

            1952 年1月15日陈云向中央作的《一九五二年财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报告中指出:“由于今后若干年内我国粮食将是不宽裕的,而且城市人口将逐年增加,政府还需有粮食储备(备荒 及必须的对外贸易),因此征购粮食是必要的。”

            从薄一波和陈云的这些论述可以知道,1953年实行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主要是由于当时的粮食短缺,中央为了稳定大局,保证粮食 在城乡有效调剂而实行的一种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是松散的户籍管理制度,只要求公民进 行基本情况的户口登记,而允许自由迁徙,在城乡差距的利益对比下,从建国后农民就不断 涌向城镇,农民流入城镇后大多数被列入城镇户籍,转变为城镇居民。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实 行后,城镇人口的增加等于统销粮食供应对象的增加,这对于当时统购的有限的粮食提出了 挑战。这些增加的城镇人口除了自然增长外大部分来自农村,农民在农村自产粮食,自己供 给,到了城镇则由国家供应商品粮。

            为了控制由国家供给粮食的城镇人口,则必须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这就客观上要求 限制自由迁徙的政策方针或法律制度出台。在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劝阻农民 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规定未经劳动部门许可或介绍者,不得擅自去农村招收工人。虽然 此时统购统销正在酝酿,但城市粮食供应压力已很大了。

            虽然发出了这么 多指示,内务部、劳动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以及上上下下都作了不少工作,但是却未 能制止住农民一批又一批涌入城市。

            1950年到1957年,我国城 镇人口从5765万增至9949万,共增加了4184万,这其中城镇人口自然增长1640万,占总增量 的39.2%,而机械增加的人口则为2544万,占总增量的60.8%。
             

            为什么那么多指示没有阻 挡住农民进城?因为那些指示都是一般性的呼吁,属于软性约束,靠的是说服教育、思想觉 悟,而要有效防止农民流入城市,必须出台强硬的政策方针或法律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58年1月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以法律形式把限制农民迁往城市的制度 固定下来

            粮食统购统销制度是计划思想的典型体现

            户籍 制度把城乡隔离起来的做法可以说是计划思想的又一典型体现。在计划经济年代,这两者结 合在一起起到了稳定城市、稳定社会的作用,这一点应该肯定。

            通宝推:桥上,
            • 家园 难道您非要俺说“某国公民根本没有自由迁徙权”才甘休?

              泪奔啊,俺真的没想过钓鱼,本来只想发几句牢骚,没敢用这么激烈的词,就怕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说90年代也是因为这些都是自己的亲身经历。难道非要我说“实际上54-58年自由迁徙权是名存实亡,59-84年自带口粮进城都是非法的”你才满意?

              至于您上一个回复,简直是惊天地,泣鬼神,俺耳边啪啪的耳光声响个不停,简直振聋发聩啊。咱活了30多年,还从没听说过一个现代人说出过这样的话,不管多不要脸的人物,也只敢做而不敢说。如果宪法都不能说“金科玉律”,还有什么可以这样说,你让某国政府怎么堂堂正正地说是代表某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啊,您到底是哪头的啊。

              再说俺也没说不能改,问题是没改之前不能选择性地忽略,从53年到58年改这条的机会很多吧,要么54年别加这条,要么加个“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的定语,这个很难吗?

              您闭不闭嘴是您自己的事,但奉劝您还是少说两句吧,您这样说只能两头不讨好,俺的小心肝也禁不住几次这样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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