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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一个无比脑残的判决 -- suney20
回国后受家人影响每天看今日说法,也蛮好看的,今天这期,让我久久不能平静 http://news.cntv.cn/2013/01/07/VIDE1357539490948533.shtml 我很少说脏话,但发现这个案子,实在只能用脑残来形容。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一户人家去银行办事,两个人留在车里等,没想到突然从上面居民楼的十四层掉下一面墙!活活把车里一位老人当场砸死。悲痛之后受害人家人上告法院。法院判决赔偿39万,但责任人竟然是物业公司(赔20%)和76户居民(赔80%)!
我个人的看法是,这件事应该直接找当年的开发商。才区区十几年,多处大裂缝,外墙频繁往下掉,这质量不合格还不够明显吗?还不够严重吗?怎么能说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更怎么追诉同是受害人的居民?应该直接追责的是开发商、工程承包商和监理。可悲的是,这三者都没人提起,让所有涉案人在死循环里做无意义的挣扎,尤其是被害人家属。开发商虽然在工商局注销了,难道原始记录里没有法人代表的名字吗?难道土地局、房管局没有当年工程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档案吗?这个案子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商业贿赂,却被当成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那么,以后所有的豆腐渣工程,做完后把公司注销就万事大吉了么!!
初判的法官,如果不是脑残,难道已经暗中吃回扣了?
今日说法等等的事情,看多了毁三观的--身在一个不讲法的国家里看‘说法’,那不是自己给自己找别扭吗?
这几年国内房地产迅速增长,其积累的财力和人脉已经不是普通民众能够抗衡的,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官的集体失语又有什么奇怪呢?
就算是刑事案件,有法院直接处理的么?
但是和您理解的不一样。
1.开发商已经解散,不存在了。
2.大厦的实际产权人是业主。但业主从来不交维修基金。
3.苦主更离谱,要找租户之一的银行要钱。
4.如您所说如果不按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按照刑事的话,必须检察院出面,这是常识。
综上,法院的判决和您理解的正相反,是最合适的。所以类似脑残腐败什么的猜测还是不要轻易安在别人的头上为好。
其中
制度就是这样的。
首先,只是在工商局查到注销,是不是真的解散,我们不知道。就算解散了,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有人吧。
还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呢。国内的监理只是摆设,是一个很令人悲哀的常态。
他们交了物业费,是包括维修基金的。但试想一下,你才住了十年的楼,顶上的梁就裂开大缝,3米的墙能掉下来,这样的楼你敢住吗?要多少维修基金才能修好?顾客用正常价格买了件劣质的衣服,你还要怪顾客没花足够的钱去修补衣服??
罔顾房子质量有严重缺陷的事实,却怪业主没花钱修,良心何在?
那么请问,检察院出面有何不可?
今天还看了条新闻,渎职罪造成1人以上死亡就可判刑。该案中,房子建成后被顺利验收,中间环节是否有人受贿,你我心知肚明。如果没有豆腐渣,死者也不会冤死。
节目中物业公司一肚子苦水,物业费应该是按市场行情收,而要把烂楼修好肯定入不敷出。那个法律“砖家”针对这个苦水,解释是,物业公司如果发现质量不好,就不该接手。。。。仔细想想,刚刚接手新建成的楼,哪个普通人能知道他的质量到底好还是坏??
观念不同,我和你的讨论,到此为止。
法院不是执行机关!这类民事官司它也就这么判了,除非你转刑事!
当前情况下,产权属于业主,物业公司至少理论上是为业主服务的(听命于业主),所以业主负主要责任.
但是业主可以向法院追诉房地产商,施工方,以及监理方的责任(住房有明显质量问题),也可以追诉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是这是另一个或两个案子了.在本案中,业主就是主要责任人.
教训就是: 业主买了质量不好的房子,但是没有及时追责,以致酿成大祸.至于这样的房子为何能造出来,买出去,这不是本案的内容.这就是法制社会.个人维护自己法律权益的成本很高,有时候承担不起,就放弃了,到头来自己吃亏.要是人制的话,有个青天大老爷,也许当堂就把始作俑者押起来了.可是谁又能保证大老爷总是青天呢.
可以想见的是一分钱也拿不到。
判物业和业主,对受害人而言,至少还是可以拿到一部分赔偿的。在法理上也说得通。
事情要是按你的想法办,受害人家属都要哭死了。还好意思说脑残?
即使开发商解散,还有有备案的吧。
当时的开发商法人应该承担责任,即使这个公司已经解散了。
谁让他当时当法人呢。最起码发个通缉令,走个程序正义。
比如你买了辆新车,第一天上路一个轮子飞出去砸坏了路边小贩的西瓜。西瓜谁来赔?当然是你!汽车有质量问题吗?当然有。但是你要先赔付小贩的西瓜,至于你是否向汽车厂家索赔,那是后来的事情。
但我有一事不明,照说叫他们不付维修基金,那肯定都说好; 可是什么样的房子一开始就有维修基金的?那不是一开始就知道有问题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