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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一个无比脑残的判决 -- suney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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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讨论】一个无比脑残的判决

    回国后受家人影响每天看今日说法,也蛮好看的,今天这期,让我久久不能平静 http://news.cntv.cn/2013/01/07/VIDE1357539490948533.shtml 我很少说脏话,但发现这个案子,实在只能用脑残来形容。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一户人家去银行办事,两个人留在车里等,没想到突然从上面居民楼的十四层掉下一面墙!活活把车里一位老人当场砸死。悲痛之后受害人家人上告法院。法院判决赔偿39万,但责任人竟然是物业公司(赔20%)和76户居民(赔80%)!

    我个人的看法是,这件事应该直接找当年的开发商。才区区十几年,多处大裂缝,外墙频繁往下掉,这质量不合格还不够明显吗?还不够严重吗?怎么能说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更怎么追诉同是受害人的居民?应该直接追责的是开发商、工程承包商和监理。可悲的是,这三者都没人提起,让所有涉案人在死循环里做无意义的挣扎,尤其是被害人家属。开发商虽然在工商局注销了,难道原始记录里没有法人代表的名字吗?难道土地局、房管局没有当年工程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档案吗?这个案子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商业贿赂,却被当成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那么,以后所有的豆腐渣工程,做完后把公司注销就万事大吉了么!!

    初判的法官,如果不是脑残,难道已经暗中吃回扣了?

    关键词(Tags): #法律通宝推:gmshz,
    • 家园 不明白为什么会有那么多花

      在国内做了七八年法律了,个人觉得这个案子判的没什么问题,原因上面几楼都说的很充分了。只是感慨一下,不明白这种比较浅显的法律常识,为什么会有包括楼主在内的那么多人不懂,然后出来义愤填膺……

    • 家园 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判决,离国久了。

      业主和物业有直接的维护责任。

      业主有追究建筑商失责的权利。

      国外的建商都要买保险,这保险cover多了而且对建商的资质控制的很严格。

      法制社会?

      葫芦僧判葫芦案吧。

    • 家园 开发商早就没影了

      开发商都是项目公司,开发完一个项目就解散,换个名字再开工。

      所以,就叫物业顶缸,至于楼上那些住户,全是因为中国人没有好习惯,喜欢乱扔东西。

    • 家园 两点

      业主对房屋的建造质量是没有一种法律上的义务的。注意,是“建造质量”。但是:

      1,业主对房屋的建造质量,却有一种监督检查的权利。业主可以抛弃这种权利,但一旦弃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害等于担负了相应的义务。

      2,业主对房屋的建造质量虽然没有法定义务,但对房屋在日常使用期间出现的,足以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隐患,应当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以及及时消除的义务。

      这个片子我没有看,但我估计法院就是依据这两点尤其是第二点判的案件。

      • 两点
        家园 其实

        这并不是个复杂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到了《侵权责任法》则规定更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业主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的企业法人,简单说的话根据上述规定就应当承担责任。

    • 家园 自己不懂,不要说别人脑残

      比如你买了辆新车,第一天上路一个轮子飞出去砸坏了路边小贩的西瓜。西瓜谁来赔?当然是你!汽车有质量问题吗?当然有。但是你要先赔付小贩的西瓜,至于你是否向汽车厂家索赔,那是后来的事情。

    • 家园 这是整个社会的脑残

      制度就是这样的。

    • 家园 这个我也看了

      但是和您理解的不一样。

      1.开发商已经解散,不存在了。

      2.大厦的实际产权人是业主。但业主从来不交维修基金。

      3.苦主更离谱,要找租户之一的银行要钱。

      4.如您所说如果不按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按照刑事的话,必须检察院出面,这是常识。

      综上,法院的判决和您理解的正相反,是最合适的。所以类似脑残腐败什么的猜测还是不要轻易安在别人的头上为好。

      通宝推:witten1,
      • 家园 换句话说等于76户的维修基金统一缴纳赔给死者。

        但我有一事不明,照说叫他们不付维修基金,那肯定都说好; 可是什么样的房子一开始就有维修基金的?那不是一开始就知道有问题么?

        • 家园 先花再答

          帖主不想和我讨论了,本不想再多嘴,但您既然问了,不吐不快,如果帖主看到了,别以为我是在还嘴,就是借个地儿和其它想和我沟通的人唠唠,想必帖主这个气度是有的。

          可是什么样的房子一开始就有维修基金的?那不是一开始就知道有问题么?”---您这个想法有硬伤,一开始我们肯定知道将来会有问题,所以才积少成多的逐渐积累维修基金。就像我们买保险一样,我们现在没问题就不买保险了?

          况且现在买房子从一开始就要缴纳维修基金的,而且这个基金的动用只有业委会有权力。这个大厦是九十年代建成的,那时的人没有或缺少相应的缴费意识,所以才造成的现在的尴尬。

          下面胖鱼网友的回答很精到,佩服。我想说的是这件事其实是我们现阶段社会状态的反应:

          1.每个人都想方设法的获取最大利益,就像这个案例,苦主其实是想找在一楼租房营业的建设银行要钱,理由是我来这里是找你办事来了,虽然我是在你门外路边的车里被砸身亡的,但你就要对我的安全负责,试问:如果你的朋友来找你玩的路上出了意外,你要不要赔偿?

          2.在1的同时,每个人都千方百计地逃避自己应承担的义务,比如缴费。甚至在法院判决下来后所有的业主公开声称不交。可以想见,二审下来后还是没人肯交。在每个人都要求依法办事的时候又有谁在尊重法律呢?

          3.在1和2的基础上拼命指摘政府及所有能够联想到政府的地方,而这种指摘是不需要任何事实和理论依据的。其实真正的目的是掩盖自己攫取最大利益和逃避义务。

          我必须要说的是:帖主的拳拳之心扑面而来,让人动容。但我的判断是帖主年龄不大,刚猛有余而耐心尚缺,如果了解了维修基金和物业费不是一回事,民诉和刑诉不是一回事,法人和自然人不是一回事之后,或许气愤会少些,如果静下心来把您在国外看到的类似处理方法拿出来和大家共享,岂不是更有意。

          通宝推:strain2,海底鼠拨土,三笑,wooxiao,唐家山,柏林墙,流云天下,
          • 家园 先花后宝。

            应该是法律专业的吧?

          • 家园 宝推一下

            专业的解答,长见识了。这就是西西河的价值。

          • 家园 谢谢你的回复,这比我想象中的还要全和完善,谢谢!

            我相信楼主有这个肚量的。

      • 家园 我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帖子得花这么多

        1.开发商已经解散,不存在了。

        首先,只是在工商局查到注销,是不是真的解散,我们不知道。就算解散了,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有人吧。

        还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呢。国内的监理只是摆设,是一个很令人悲哀的常态。

        2.大厦的实际产权人是业主。但业主从来不交维修基金。

        他们交了物业费,是包括维修基金的。但试想一下,你才住了十年的楼,顶上的梁就裂开大缝,3米的墙能掉下来,这样的楼你敢住吗?要多少维修基金才能修好?顾客用正常价格买了件劣质的衣服,你还要怪顾客没花足够的钱去修补衣服??

        罔顾房子质量有严重缺陷的事实,却怪业主没花钱修,良心何在?

        4.如您所说如果不按普通的民事诉讼处理,按照刑事的话,必须检察院出面,这是常识。

        那么请问,检察院出面有何不可?

        今天还看了条新闻,渎职罪造成1人以上死亡就可判刑。该案中,房子建成后被顺利验收,中间环节是否有人受贿,你我心知肚明。如果没有豆腐渣,死者也不会冤死。

        节目中物业公司一肚子苦水,物业费应该是按市场行情收,而要把烂楼修好肯定入不敷出。那个法律“砖家”针对这个苦水,解释是,物业公司如果发现质量不好,就不该接手。。。。仔细想想,刚刚接手新建成的楼,哪个普通人能知道他的质量到底好还是坏??

        综上,法院的判决和您理解的正相反,是最合适的。所以类似脑残腐败什么的猜测还是不要轻易安在别人的头上为好。

        观念不同,我和你的讨论,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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