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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概念分类--国人最欠缺的一种逻辑模式-从国有化钓鱼岛看 -- 思想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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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国有化钓鱼岛仅仅有轻微的行动侵权,在名义侵权上为0

这里说的名义侵权即指你前面回复中所提的实和名中的名。

或者说在国际法意义上这样的行动对于日本方面获取钓鱼岛主权毫无意义。

理由我已经在前帖说过了,如果国有化钓鱼岛是建立在日方认为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这样一个假设上的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能由建立在这个假设上的行为反推出钓鱼岛属于日本主权的假设成立,因为这构成循环论证。

当然在实质意义上,日方未经中国允许,就进行了产权转换,是一个侵权,但是极其微小的侵权。

至于产权的定义云云,这个概念的定义其实是很简单的,你所引用的科斯的定义其实也是很不完整的。

我所定义的产权是指主权国家国内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一种,意味着公民对该财产的支配权。

我这里使用支配的概念比科斯们说的什么转换,获利等等要广泛得多,因为人对于财产的支配行为,或者说支配权远远不止你他们说的获利,转让等,我还可以把我的财产赠送给他人,我还可以把我的财产毁灭掉等等,只要这是我的产权,我就有这个权利,赠送,毁灭等等支配行为科斯们就没有提到是吧?

我这里特别的提到了产权是国内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的一种,换句话说你拥有产权,不意味着你拥有宪法规定的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利诸如政治权,人身权等等。

资本家可以在其他国家拥有产权,但是不意味着你就因此拥有了在该国的政治权利,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参选,选举。

资本家拥有一个企业的产权,不意味着你就具有了支配企业员工的人身权利的权利--例如强行搜身的权利等等。

特别的是产权是国内法所定义的,而不是国际法定义,换句话说,产权这个概念在国际法范畴内毫无意义,因而日本政府国有化钓鱼岛产权对于国际法意义上的中日钓鱼岛主权争端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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