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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络调查)物业:中产阶级与地产的PK -- 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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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物业:中产阶级与地产的PK(2)物权的起源和法源

物权的界定-物权法

中产阶级花了毕生的积蓄(或者毕生可能的积蓄,此为房奴),买了房子成为业主。这个是住房改革的体制的新的社会结构。原来是没有业主的,原来一切住宅物权属于国家。

那么国家在这一住房改革中把什么样的物权(70年的使用权)出让给了老百姓呢?仅仅是房子本身吗?非也。

如果是房子本身,那么我们今天的物业和物权就大大不同了。非常不幸的是,国家出让了小区的整体,给了业主们。

这个整体和这个们,就导致了行政管理权力的必然的让渡。

如果只是涉及房子本身,那么就不涉及到业主的集体,指涉及到单个的业主。于是公共设施和公共面积等等,都依然在国家的手里,其管理的权利依然属于国家。就形成单个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现在的局面是每个小区都成为一个封闭(绝大多数建有围墙)的公共面积和大量的公共设施,于是就有不可回避的公共管理,结果就形成不可或缺的公共管理权力。

目前,这个公共物权的归属,已经在《物权法》中界定下来。《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专门界定了这个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实际上,这个所谓小区的定义在物权法里没有明确。其来源必须联系到小区的形成过程及其法规。比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

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1/230029122.htm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规,关于房地产小区的登记。但是我决定不厌其烦,还是要把相关的问题说明白,否则有负我逍遥派的名声。

我们这么来理清这里面的窍门:

1. 首先小区小区,何以为凭?这个有《物权法》。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也就是说登记决定了物权的范围,小区的范围由此而定。

2. 那么我们来看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8年)》第八条:房地产登记的最小单位是土地、房屋的基本单元。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这个土地基本单元,是唯一能够找到涉及到小区这样具有公共土地面积的地方。这里对土地基本单元实际上定义的很清楚,就是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 那么在房地产登记的时候,什么东西足以证明这个土地单元的权属呢?我们看到上述上海的登记条例是这么的。第十六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或者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房地产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永久保存。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土地的坐落、面积、宗地号、用途;

  (三)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

也就是说,这里提到土地的坐落面积宗地号等,来源只能是所谓“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4. 那么那个文件呢?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权证书,由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也就是说,是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证书,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5. 上述登记条例的第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该土地范围内的其他房地产权利方可登记。

更看出房产(小区)登记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因果关系。

6. 那么这个建设土地使用权又出于何处,还好我们还不用兜得太远,就在这个登记条例的第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我们看到第一节 初始登记 的第二十四条: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四)地籍图;

  (五)土地勘测报告。

......

至此,我们应该基本上找到了所谓小区的界定的起源。就是土地出让合同和地籍图。

我所看到的实物,就是一个由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上面附了地籍图,规定了土地的用途,建设的规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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