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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网络调查)物业:中产阶级与地产的PK -- 子玉
在《天景花园业委会1991年成立第一个业主委员会》【4】中,物业的代言人暗藏了一个物业版的业委会模式,就是他反复提到的所谓共管。
作为万科1991年当时的始作俑者,他认为共管是业委会应该的位置。
什么叫共管?笔者只能按照字面的逻辑来推断,就是业委会和物业共同管理这个小区。可以说,这位物业代言人还是不理解物权法的理念。而这种不理解实际上是物业公司至今普遍存在的意识。
物权法规定了小区的物权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是没有丝毫物权的。管,共管,就是一个管理的概念,物权法特别把管理已经改成了服务。也就是说,小区没有物业公司所谓管理者的地位,有的只是服务者的地位。管理的地位,属于业主。
所谓共管,是完全错误的。而这种错误的定位,来源于笔者一开始讲的,行政权力让渡给了开发商物业。使得开发商及其物业至今仍然认为自己应该是小区的管理者。特别象万科这样的业委会的始作俑者,更认为共管是开发商物业让渡了部分权力给了业主,给予业主共管的地位。
从开发商的角度,能够接受共管的业委会,才是和谐的典范。而以自己为中心实行管理的业委会,则不是和谐的典范。勉为其难的他们还装装门面说了一句:“业主之所以把业主委员会当作是维权的工具,这本身是一项正当的诉求,也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
实际的情况是,最普遍的恰恰是业主在维权的诉求下联合起来,组织业委会。这个维权既有因为开发商房屋质量造成的问题起而维权,还有开发商违规侵占业主公共权益造成的维权。而第二种维权将越来越成为业主与地产冲突的主要原因。
这种情况下,所谓共管简直是一种笑谈。
这位陈先生把业委会归结为四种:
“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大致可以分成四种情况,
一是可以和发展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积极互动,基本能实现共管、自治的目的。
二是由于种种原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机就是为了维权。
第三种很多业主不愿意参与业主委员会,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运作,甚至沦为发展商、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
第四种是别有企图的,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成立业主委员会。”
实际上,只有两种:
1. 为了维权成立的业委会。
2. 和发展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积极互动的配合的业委会。
凡是提出自治的地方,无一不是维权与开发商及其物业冲突的地方。陈志平在第一种有意无意地把共管和自治放在一起,笔者以为实际上还是要凸显开发商是一个主要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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