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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市场手段还是行政手段--看最近国家政策及汇率的调整 -- 机会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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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卖房收入的20%要交税这个说法有一点点异议

卖房收入的20%要交税这个说法吓了我一跳。我觉得有点夸张了。

不知道是不是最近国内的政策又有新变化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2005年8月1日起,各地不能再委托房地产登记交易部门代征房地产转让的有关税收。

据我所知,以前房产交易中心的费用里代税局征收的是土地增值税(累进税率评估),营业税(5%),城建附加(是营业税的10%)以及印花税(没记错的话,万分之五),其中土地增值税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对税局只存在一个预算清缴的问题。个人转让自有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一般是减免的。房产交易中心代政的税收是直接划归财政,不经手税局的。

所以,总体算起来,个人买卖的应该不超过6%才对,虽然6%我也认为有点高。

至于公司买卖的房产税以及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就要根据从价议征:年应纳税额 = 房产原值×(1-30%)×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 = 租金收入×12%

总之,我算不到20%。

另补充,楼下老和尚说有的地方也要征收卖方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20%。我把我的解释一并归到此处。

老和尚说“个人所得税里有一项叫做财产转让所得。为抑制房价,有的地方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所得也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不过应税金额不是按售价计算,而是: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所得税金即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X20%。”

但我觉得这可跟要交卖房收入的20%的差别大了。

不过,这个我也只听说有些地方在征收。很多买卖个人在自行申报的时候,都是会有意隐瞒这一部分个人卖房收入的。

所以,我觉得8月1日的新规定有可能也是在填补这个漏洞,因为以前房产交易中心的代征税收是不经过税局直接归入财政的。而现在直接由税局征收的话,呵呵。

要这样下去,收顺手了,我估计会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的。

呵呵,苛捐杂税啊。。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划分为十一个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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